COP30:全球合規碳市場雛形?台灣碳市場如何與國際接軌
- lynnhsiao7
- 4天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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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P30:合規碳市場開放聯盟
COP30在巴西貝倫落幕,其中主辦國巴西提出的「合規碳市場開放聯盟(Open Coalition on Compliance Carbon Markets)」倡議已經獲得歐盟、中國、德國、新加坡等18國支持。巴西希望透過該倡議形成全球碳市場聯盟,目的在於連結全球不同碳定價的制度,建立共同受監管的碳市場,以達成《巴黎協定》願景。
目前全球的碳定價制度因地區差異有多元形式,但主要可分為碳交易(ETS)與碳稅/費兩大類型。台灣已經施行的碳費制度正屬於後者,然而,「未來台灣會朝向ETS發展,將由市場決定碳價。」環境部彭啟明部長多次強調台灣將推動雙軌制碳定價體系的決心,其目的之一就在於與國際的碳交易市場接軌。雙軌制在國際上已有不少施行案例,本文將介紹雙軌制內容,並分析對台灣企業的影響。
雙軌制介紹
雙軌制(或稱混合制),即碳費與排放交易系統(Emission Trading System, ETS)同時併行的碳定價策略。根據世界銀行「碳定價現狀與趨勢(State and Trends of Carbon Pricing)」報告,全球碳定價收入已經超過1千億美金,顯示碳定價制度已經不只是管控溫室氣體排放的手段,更變成是政府增加財政收入的途徑。而實施碳定價的區域中,有超過七成,採行多種策略工具,意謂雙軌制或混合制已經變成國際主流趨勢。

這是因為雙軌制能涵蓋的範圍更多也更廣,也越來越受制度設計者的青睞。過去,ETS與碳稅被認為是互斥選項,前者以量制價,需要複雜的交易市場監管設計;後者以價制量,可以併入原有的財政制度,操作簡單。但隨著這兩種機制在國際上逐漸成熟,各國決策者發現ETS與碳稅可以互相組合,成為更有效的氣候管制手段。
基於不同地區市場環境與政策背景,雙軌制有相異的呈現方式:
擴大管制範圍:ETS用於大型、密集度高的排放源(如電力、鋼鐵、水泥等製造業),碳稅則用於小型、分散、難以納入ETS的部門(如交通、建築等)。例如瑞典,境內排放大的特定產業需要參與EU ETS,而小型工業、建築、農業等,則需要向瑞典政府繳納碳稅。
設定價格上限與下限:在ETS中,透過碳稅/碳費機制設定「價格下限」(price floor)或價格上限(price ceiling),可以保證最低或最高碳價,以避免ETS市場劇烈波動影響市場經濟。例如荷蘭設置EU-ETS的碳價下限,其境內被EU-ETS涵蓋的產業,如果繳納的碳成本低於國家訂的最低價格,就需要將差額以稅款方式繳納給荷蘭政府。
保護特定產業的差別管制:這種方式較為特殊,主要是對經濟體內大多數排放源徵收普遍的碳稅,但對排放密集、貿易暴露的產業(Emissions-Intensive, Trade-Exposed sectors, EITE)實施以產出定價的系統(Output-Based Pricing System, OBPS),目的在於保護特定產業的國際競爭力並防止碳洩漏。典型例子是加拿大,政府為被歸類於貿易曝露、排放密集的產業設置排放上限,這些高風險產業只需為其超出基準線的排放量支付碳價。如果企業的排放強度低於基準,甚至能獲得可交易的額度。
從碳稅過渡至碳交易:有部分國家,會選擇實施較容易執行的碳稅,作為過渡政策,待取得共識,並且法規、市場與監管能力成熟後,再轉型或升級為ETS。如澳洲,在實施4年的碳稅之後,順利轉型至ETS。
表1:國際碳定價雙軌制類型
| 描述 | 目的 | 案例 |
擴大管制範圍 | ETS管制大型、高排放的排放源(如電力、鋼鐵等重工業),碳稅則用於小型、無法納入ETS的部門(如交通、建築) | 擴大碳定價的覆蓋範圍,將幾乎所有排放源納入碳定價體系 | 瑞典 |
設定價格上下限 | 在ETS中,透過碳稅/碳費機制設定「價格下限」(price floor)或價格上限(price ceiling) | 保證最低或最高碳價,以避免ETS市場劇烈波動影響市場經濟 | 荷蘭 |
保護特定產業的差別管制 | 對經濟體內大多數排放源徵收普遍的碳稅,但對排放密集、貿易暴露的產業實施以產出定價的系統 | 保護特定產業的國際競爭力並防止碳洩漏 | 加拿大 |
從碳稅過渡至碳交易 | 實施較容易執行的碳稅,作為過渡政策,待、市場與監管能力成熟後,再轉型或升級為ETS | 降低初期實施門檻,逐步建立市場基礎與共識 | 澳洲 |
雙軌制對台灣中小企業的影響:成本挑戰
根據環境部新聞稿,台灣實施ETS與碳費的雙軌制之後,並不會讓受管制對象重複繳納碳價,這代表未來ETS與碳費管制產業不會重疊。當現在繳納碳費的排碳大戶進入ETS市場後,現在排碳量1萬公噸以上至2萬5千公噸之間的企業就有可能是下一批碳費徵收對象。並且一旦這批企業開始繳費,面臨的將不是300元每公噸的碳費,而是經碳費審議委員調整後的500元、甚至1,200元以上價格。
除此之外,中小企業的供應鏈上可能有進入ETS的大型企業,這些大型企業也可能會將碳價轉嫁至供應鏈。無論碳費或者被轉嫁的碳價,對中小企業而言,都是會侵蝕利潤、增加營運成本的挑戰。面對碳價的困境,首先應該是建立企業內部的危機意識,了解碳定價趨勢,提前佈局減碳策略,並且規劃未來可以減少繳納碳費的方式。其次,則是將減碳從成本思維,轉向創造價值的思維。當全球企業在追尋降低碳排放時,供應鏈若能提供低碳產品或服務,越能緊緊綑綁在供應鏈上。
總結來說,碳定價對中小企業既是挑戰,也是轉機。與其被動地將減碳視為成本,不如主動將其轉化為提升競爭力與供應鏈價值的策略。提前佈局,才能在這場轉型浪潮中站穩腳步,開創新的商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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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World Bank, State and Trends of Carbon Pricing 2025.
Tom Tietenberg, Fiscal Policy to Mitigate Climate Change A Guide for Policymakers, Chapter 8. Carbon Pricing: Lessons Derived from Experience.
Carbon Market Coalition Welcomes 18 Member Countries at COP30, https://cop30.br/en/news-about-cop30/carbon-market-coalition-welcomes-18-member-countries-at-cop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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