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op of page

2026年CBAM正式實施:重點大整理及未來關鍵挑戰(上)

  • 5天前
  • 讀畢需時 6 分鐘


CBAM已於2026年1月1日正式實施,這也意味著向歐盟出口水泥、鋁、化肥等六類產品的產業將不僅只是申報產品碳排放,而是需要開始購買相應數量的CBAM憑證以繳納碳關稅。這必定讓特定產業企業的成本、營運和銷售策略都產生巨大變動。而在正式實施前的2025年12月,歐盟頒佈了一系列CBAM執行法案,用以進一步解釋部分在過渡期未明確、或過渡期與正式實施期存在差異的細則。本文將簡要介紹其中的部分法案細則,並分析這些法案將為企業帶來何種影響。 

 

首先,我們需要知道CBAM費用計算公式(參考下圖)。除進口貨物重量外,歐盟針對公式的各項內容頒佈一系列執行法案,主要用途在於解釋及釐清這些項目如何取得、計算以及使用。 


圖1:CBAM費用計算公式 | 資料來源:南極碳團隊繪製 
圖1:CBAM費用計算公式 | 資料來源:南極碳團隊繪製 

涉及法案如下表所示: 

法案 

涉及內容 

本文將討論內容 

圖1計算公式編號 

歐盟法案第 2023/956條例 

歐盟法案第 2025/2083條例 

CBAM總體規則 

已支付碳價的相關抵扣規則 

1,5 

歐盟委員會實施細則第2025/2547條例 

產品含碳量排放計算方法 

間接產品含碳量排放計算方法 

歐盟委員會實施細則第2025/2621條例 

預設值規則 

產品含碳量預設值的選取 

歐盟委員會實施細則第2025/2620條例 

對應EU ETS免費配額的繳交數量調整規則 

CBAM憑證抵扣與EU ETS免費配額的連動影響 

歐盟委員會實施條例  

第2025/2548條例 

CBAM憑證價格的計算與發佈規則 

CBAM憑證定價機制與價格參照 


關於已支付碳價:我已經在國內支付過碳費,要如何抵扣CBAM? 


CBAM總體法案(第2023/956條例與第2025/2547條例的合訂版本)在第9條中明確CBAM申報者可以依據自身在第三方國家已實際支付的碳價費用,提供相關證據以抵扣需要繳交的CBAM憑證。另外,法案在該條中還指出將可能於2027年,發佈部分第三方國家已支付碳價的預設值。  


然而,抵扣CBAM憑證不是兩者相減就能完成的事,還需要考慮眾多情況,例如匯率、如何證明已經繳納碳費、政府補貼…等等。為了讓抵扣規則更加明確無疑慮,歐盟委員會在2025年8月向公眾徵求意見。截至目前(2026年3月),歐盟仍在修訂抵扣規則的執行法案,預計將會在2026年第一季度公佈1。可以預期該執行法案將會明確以下內容: 

  1. 匯率:明訂以外幣支付的碳價,依據特定的匯率基準轉換為歐元,再計算可以抵扣的CBAM憑證數量。 

  2. 總量管制市場的規則:將會考慮其他採用總量管制的碳市場,其規則與CBAM的兼容。如,某企業於某國受總量管制要求,而繳納組織整體排放碳價,在CBAM規則下應如何換算為單位產品已繳納的碳價。 

  3. 減量額度:部分碳市場允許使用減量額度(自願性碳權)抵扣排放量或抵減費用,這些規則應如何與CBAM兼容。 

  4. 獨立第三方認證人的資格審查:對於負責認證碳價支付證明的獨立人員,歐盟將訂出明確的資格標準,以及確保其獨立性的具體查核條件。 

  5. 明確的舉證清單:詳細規定進口商必須準備哪些具體的「實際支付證明」文件,才能被歐盟合法採信。 


另外,無論具體的折算方式如何,CBAM的本質是實報實銷。想在歐洲少繳錢?前提是得在自家市場先割肉。而目前大部分亞洲國家的碳市場碳價仍偏低,換言之,可以抵扣的CBAM費用預期也不會太多。 


以中國為例,雖然水泥、鋼鐵、電解鋁三個產業在2025年終於納管,但第一年度基本上是全數免費發放配額,而第二年度也確定會持續採用較寬鬆的計算方式以及免費配額。以現階段來看,企業實際支付的碳價依然有限,更不用說抵扣CBAM費用了。 


單位產品含碳量計算方法:間接排放與使用再生能源減碳的證明挑戰 


產品含碳量(Embedded Emissions,或稱產品嵌入排放),意指產品在生產過程中所釋放的溫室氣體排放量,這包含了生產過程的直接排放、消耗電力的間接排放,以及產品所使用的前驅物(原料)在製造時產生的排放。 


總體法案第2023/956條例第7條第2點中,除電力產業外,其他產品的含碳量需通過預設值或實際排放計算(預設值相關規則將在後文介紹)。而如果採用實際排放計算,則對應的產品間接含碳量(即使用電力所造成的排放),同樣必須使用預設電力排放係數計算,除非製造者可以證明產品製造有使用直接技術連結(如屋頂型太陽能)或企業購電協議(PPA)的再生能源,才可以使用實際較低的排放係數。 


CBAM所採用的預設電力排放係數,將會依據國際能源署IEA所提供的數據。但這個排放係數會高於當地發佈的數值,例如2024年IEA計算的臺灣電力排放係數為0.561 kgCO2e/MWh,而能源署公告的數值為0.474 kgCO2e/MWh。對於有使用屋頂型太陽能或者PPA的企業的來說,為了減少產品含碳量,重要的是需要證明有使用這類再生能源工具。 


若要證明使用屋頂型太陽能,企業需要提供文件包含:單線圖、智慧電錶系統數據(數據精度需達到小時級,且證明產品生產的時段內,有使用的該設備發出的電力)。 


若要證明使用PPA,需要提供簽署PPA合約證明,並且同樣要提供智慧電錶系統數據(數據精度需達到小時級,且證明產品生產的時段內,有使用的該設備發出的電力),以及工廠端與電廠間是有物理電網連接的書面證明。 


上述法規要求對企業的影響,主要體現在以下三個面向: 

  1. 屋頂型太陽能(直接技術連結),沒裝智慧電錶將無法抵扣:

    對於採用直接技術連結(例如在廠內自建太陽能)的企業,必須透過智慧電錶系統來證明電力的發電時段與傳輸路徑。這對已經安裝或計畫安裝場內太陽能的出口廠商來說影響很大。特別是早期安裝的案場,當時可能出於成本或技術考量沒有安裝智慧電錶,現在為了符合 CBAM 規定,必須額外支出加裝電錶的費用,以及後續數據系統的維護管理成本,這將直接推高廠內屋頂型太陽能專案的投資預算。

  2. 購電協議(PPA),台灣的綠電轉供機制可能無法讓企業減少CBAM費用:

    在PPA方面,CBAM的要求更嚴格,類似目前國際上對「小時級匹配」的高標要求。由於CBAM不承認再生能源憑證作為減少間接排放的方式,企業無法單純靠買憑證來減碳。


CBAM的減碳要求越來越嚴格,正逐漸向GHG Protocol以及國際提倡的小時級匹配靠攏。但CBAM目前不承認單純購買綠電憑證來作為零碳排的證明,企業仍需考慮使用自發自用或購電協議。然而,企業若簽約採購實體綠電,其減碳效益能否被CBAM規則採納,取決於當地的電網結算規則。從實務層面來說,以台灣為例,台灣綠電轉供制度允許將當下未使用的綠電,分配到同月份、同電價費率的其他時段累計(即二次匹配)。結合再生能源發電的不穩定性以及台灣跨小時分配機制,會導致企業帳面上的綠電發電時間與實際用電時間不在同一個小時。因無法完全滿足嚴格的小時級匹配,台灣企業即使簽署了綠電購電合約,歐盟CBAM也未必會將這些合約電量全部認定為零碳排。 


歐盟於CBAM條例(2023/956)規定,若廠房混用多種電力來源,計算間接碳排時必須使用所有電源的加權平均排碳係數,除非企業能提出具體證明,確認特定製程僅使用單一綠電。從實務層面來看,如果廠房尚未達到100%使用綠電,且產品並非100%外銷歐盟,企業便無法直接將採購的綠電(包含實體專線或綠電購電合約)全數分配給外銷歐盟的產品來減少產品含碳量,除非能嚴格區分產品批次、生產流程與電力來源。但換個角度思考,若企業在特定時段採購的綠電量充足,大於該時段生產歐盟訂單所需的用電量,只要能彈性調度生產排程,仍有機會在特定時段內達成符合CBAM 標準的綠電「匹配」。 


圖2:除非能證明綠電專用於特定產線,否則該產線電力排碳係數須以全廠加權平均計算. | 資料來源:南極碳團隊繪製 
圖2:除非能證明綠電專用於特定產線,否則該產線電力排碳係數須以全廠加權平均計算. | 資料來源:南極碳團隊繪製 

下篇,將說明產品含碳量預設值的用法與挑戰,以及CBAM憑證抵扣與EU ETS免費配額的連動影響,並提供出口企業三個關鍵建議。 

留言


石門山集團關係企業

407-205 台中市西屯區

台灣大道四段 925 號 8 樓之 1

Tel: +886 4 2358 5129

洽詢時間: 8:30am - 17:30pm

200813 MSG White (en).png
bottom of 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