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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教室】清潔發展機制(CDM):發展中國家推動永續發展之關鍵工具

已更新:1月24日

Writer: Yilling ZHANG, Sherry LIN, Lynn HSIAO, Vivian CHUNG, Rose LIAO

Social Media Team: Irina LIN





自2005年《京都議定書》正式生效以來,截至2022年6月,已有192個締約國簽署批准。在前面碳權系列的文章中有提過,除了污染泡(Bubbles)之外,《京都議定書》還建立三種靈活合作機制——國際排放交易機制(International Emissions Trading, ET)、共同減量機制(Joint Implementation, JI)以及清潔發展機制(Clean Development Mechanism, CDM),輔助總量管制的實行。上篇文章與讀者分享了ET,本篇將引領讀者目光至CDM。


CDM旨在支持發展中國家的永續發展,鼓勵已開發國家在實現減量目標的過程中,透過投資和轉移清潔技術,幫助發展中國家減少碳排放,並同時實現經濟和社會發展。CDM透過為已開發國家提供核可的減量額度(Certified Emission Reductions, CERs),來鼓勵已開發國家在發展中國家執行減量專案,同時為發展中國家提供資金、技術及經驗的支持。


CDM受到國際追捧是有原因的。於工業化國家而言,給予其一些「甜頭」——履約的靈活性,使其得以較低成本履行義務;對於發展中國家而言,協助已開發國家降低減量成本,從而獲得已開發國家的資金和技術,促進其永續發展。至於全球,在實現共同減量目標的前提下,得以減少減碳總成本。故CDM成為眾多國家減碳時的熱門「選項」。


以中國為例,作為發展中國家,自2005年正式實施CDM以來,註冊專案之數量位居榜首。其中又以風電專案佔比最大(具體數據請見下方圖表),亦是中國發展風力發電重要之推動力。截至 2021 年 4 月 1 日, 中國 CDM 已註冊專案數量達 3,861 個。從註冊時間來看,自2006到2012 年,中國 CDM專案處於快速發展期,7 年內註冊備案專案達到3,791個,佔比約98%。但自2013 年起歐盟碳排放交易體系(EU-ETS)不再接受中國CDM 專案產生的減量額度,只接受2012年12月31日後註冊成功的專案,且需位於最低度開發國家,進而促使中國形成自己的自願減排交易體系,在核證自願減排量(Chinese Certified Emission Reduction, CCER)的產生和交易部分,中國借鑒了不少CDM的機制與方法學。


(中國CDM專案類型/資料來源:聯合國環境規劃署,華寶證券研究創新部)



參與CDM的成員國需滿足以下三個要求,CDM專案也需滿足三個條件:

CDM參與成員國要求

CDM專案條件

自願參與CDM

獲得專案設計涵蓋的所有成員國的正式批准

建立國家級CDM主管機構

促進專案地主國的永續發展

批准京都議定書

在緩解氣候變遷方面產生真實的、可測量的、長期的收益。

在CDM專案開始之前,需要先行判斷該專案是否符合CDM標準,方可依照其專案週期(如下圖所示7個步驟)進行。



清潔發展機制(CDM)作為聯合國京都議定書下的一個重要機制,且是唯一一個允許發展中國家直接參與其中的減碳合作機制。本文以中國為例,分析該機制對於發展中國家的永續發展有著不小的推動力。下篇南極碳也將為大家介紹另一份國際協議——《巴黎協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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