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煤電廠的出現,使人民擁有便宜的電力,卻沒人承擔碳排放對環境造成的影響,過去銀行放貸時未將社會和環境風險納入考量,導致出現多件危害環境的融資專案,直到2003年6月赤道原則成形後,金融機構紛紛開始採用赤道原則,以確保其專案融資項目並不會對環境與社會造成重大影響。
一、什麼是赤道原則?
赤道原則(Equator Principles),是一套自願性準則,用以讓承諾該原則的金融機構(赤道原則金融機構),在進行專案融資(Project finance)或信用緊縮的管理時,決定、衡量以及管理社會及環境風險。赤道原則適用於全球所有行業和五種金融商品,分別為專案融資財務顧問服務(Project Finance Advisory Services)[1]、專案融資(Project Finance)[2]、專案相關公司貸款(Project-Related Corporate Loans)[3]、過渡性貸款(Bridge Loans)及專案相關再融資與併購融資(Project-Related Refinance and Project-Related Acquisition Finance)。
二、與環境相關之原則
赤道原則關注環境與社會兩個面向,社會面向主要關注原住民、利害相關者及人權相關議題。本文主要關注環境面向議題,以下將簡要說明赤道原則在環境面向的審查原則。
(一)原則1:審查及分類
針對專案對社會的影響程度、造成之影響可逆或不可逆進行A~C級分類:
A類-具有潛在重大不利環境和社會風險和/或影響的專案,其特點是多樣化、不可逆或前所未有。
B類-具有潛在有限不利環境和社會風險和/或影響的專案,其特點是數量有限、通常僅限於特定場地,且很大程度上可逆並可通過減輕措施輕易解決。
C類-具有最小或無不利環境和社會風險和/或影響的專案。
(二)原則2:環境和社會評估
針對A類與B類專案,赤道原則金融機構需要執行嚴謹的社會和環境評估,需包含對環境和社會的基本面評估、溫室氣體排放水平和排放強度、污染防治、廢棄物減少及污染控制(廢液和廢氣)及廢棄物管理等22項內容。
此外,特別在環境面上,A級與B級專案還需要依循氣候相關財務揭露(TCFD)評估相關氣候實體風險。
赤道原則還要求若專案項目每年範疇一及範疇二排放超過10萬公噸CO2e,金融機構的客戶需要依循TCFD考量氣候轉型風險,以及執行替代分析,評估高碳排項目是否能減少排放。
(三)原則3:適用的環境和社會標準
赤道原則金融機構評估過程需先符合地主國相關的法規範和許可,或者當地主國法規未完善時,可以參照《國際金融公司環境及社會永續績效標準(IFC Performance Standards on Environmental and Social Sustainability)》與世界銀行《環境、健康與安全指引(Environmental, Health and Safety Guidelines)》。
同時,對於所有A類和B類項目,赤道原則要求金融機構的客戶設計環境和社會管理系統、管理計畫以及赤道原則行動計畫,以因應評估過程中將會產生的議題。
三、赤道原則下的機會與挑戰
以增設新的燃煤電廠與陸域風電(山火石資本)為例,因建設發電廠需要有大量資金投入,除非建設商資金雄厚,否則都需要和銀行借貸或進行專案融資。而現今全球超過100家金融機構皆已正式採納赤道原則,當中積極的金融機構更承諾未來不再放款給高碳排專案,由此可知,低碳排的再生能源電廠相較高碳排的燃煤電廠,在資金借貸上更具優勢。
| 機會 | 挑戰 |
燃煤電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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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域風電 (山火石資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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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一、赤道原則對發電廠的機會與挑戰
四、實際案例
以永豐銀行為例,於2020年2月正式簽署赤道原則後,便同步完成專案融資的徵授信流程,總行與業務單位需負責初審,而環境與社會風險小組則需覆核每一階段,如下圖一。
圖一、赤道原則之徵授信流程圖
若環境與社會風險分級為A/B級時,須依赤道原則要求,客戶須委請獨立第三方機構出具環境與社會風險評估報告(ESDD, ESMP, ESIA),並進行實地訪查;後續須將客戶對於遵循赤道原則之承諾列於授信相關契約,並依核貸條件進行環境與社會風險事項追蹤。
五、結論
低碳議題既是機會也是挑戰,金融業在全球低碳化議題上扮演重要角色,赤道原則的出現,對金融業而言,可以確保其專案融資項目對環境與社會不會造成重大影響;而對於企業而言,擁有對環境與社會的低風險專案,不僅能擔起企業的社會責任,更能夠有固定的資金來源,甚至獲得與銀行業共同投資低碳專案的機會。
參考資料:
1. Equator Principles EP4 JULY 2020.
2. 永豐金控官方網站。
註解:
[1] 適用於總專案資本成本為1,000萬美元或更高的項目。
[2] 適用於總專案資本成本為1,000萬美元或更高的項目。
[3] 專案相關企業貸款需滿足以下三個條件:
i. 貸款的大部分與客戶具有有效運營控制權的專案相關(直接或間接)。
ii. 總貸款金額以及金融機構個別承諾(在聯合銷售或賣出之前)均至少為5,000萬美元。
iii. 貸款期限至少為兩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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