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riter: Sherry LIN, Yiliing ZHANG, Vivian CHUANG
Social Media Team: Irina LIN
檢視碳權小辭典:碳權、抵換額度、排放配額
回答這些問題之前,我們先來談談為什麼會有碳權這個概念的出現。時間回到1997年,當時各締約國齊聚日本京都,簽署了著名的《京都議定書》(Kyoto Protocol)。《京都議定書》規範了工業國家的減碳責任,然而其餘開發中或低度開發國家並沒有受到強制規範。為了鼓勵這些國家可以積極地減碳,京都議定書底下設有三個彈性機制可以產生不同的「碳權」,讓不同的國家間可以透過合作來減碳,包括國際排放交易(international emissions trading, IET)、共同減量機制(joint implementation, JI)和清潔發展機制(clean development Mechanism, CDM)。前兩個是為了工業國家而設計,後者的清潔發展機制則是鼓勵開發中國家也可以動手減碳,這也是碳權最早的實踐。
我們一般常稱的碳權,英文是carbon credit,中文也有人稱呼為抵換額度、碳信用,或是如台灣環保署「溫室氣體抵換專案管理辦法」所核發的減量額度。這類的碳權是藉由自願實施的減排活動而產生的,像是改善製程以減少溫室氣體的排放、透過捕集甲烷移除溫室氣體,或是造林將碳封存。但僅僅執行上述行為並不足以取得碳權,要取得碳權還需要一連串的步驟,包括尋找合適的方法學進行計算,符合外加性資格、監測等等。碳權是需要經過政府或是獨立抵換機制所認證的商品,企業、組織或個人可以藉由購買碳權來補償於其他地方產生的排放,一單位的碳權代表著一公噸的二氧化碳當量(tCO2e)。抵換專案的類型相當多樣,例如彰化漢寶畜牧場藉由南極碳的協助,成功把糞便變黃金,使用豬糞尿製作堆肥,將沼氣捕集、沼氣發電所減少的碳排放量申請碳權,可自用也可對外販售。
碳權的核發機構來源:國際機制、國內機制、獨立非政府實體
但是碳權並非誰都可以進行核發,一般碳權的核發機構有以下三種來源,一種是由國際條約下所建立的國際機制,像《京都議定書》的CDM或是之後的《巴黎協定》。其次,是區域、國家或次國家政府建立的國內機制,如加州合規抵換計劃、台灣的溫室氣體抵換專案等都是屬於這一類。最後則是由獨立非政府實體所管理的獨立標準和機制,最常見的則是Verra的碳驗證標準(VCS)和黃金標準(GS)。
除了上述的碳權概念,還有另外一種經常被混淆的碳權,指的則是指排放配額,英文是carbon allowance。配額跟我們上述的碳權並不相同,配額的概念則像是由政府發放給企業的排放許可證,政府會制定一個總量目標,再根據產業特性不同進行分配。排放量低於配額的企業,便可以販售多餘的排放配額;反之,排放量高於配額的企業,便需要向其他企業購入相對應排放量的配額。這種運作模式被稱為「總量與交易」(cap and trade),同時也是強制性市場。目前歷史最淵源的案例便是歐盟的排放交易機制(European Emission Trading Scheme, EU ETS),而歐盟的排放配額價錢在今年創新高,每噸突破100歐元。
反觀抵換額度,一般都是做為強制性市場的補充,或是作為企業自願宣告的用途。關於前者,有些國家會同意企業可以去採購符合特定條件的抵換額度來進行碳稅或碳交易的抵換。但一般來說,政府通常會限定一定比例來使用抵換量。因此價格並不會如一般強制性市場的排放配額般高,並且會受到專案類型、所在地、開發成本等市場因素影響。
總結來說,碳權是在自願性碳交易市場中交易的商品,企業可以藉由購買碳權來進行氣候目標的宣告,有些企業在政府法規的允許下,也可以購買碳權來抵換受法規規範的部分減碳義務。而排放配額,則是政府設定強制性市場底下的交易商品,意味著企業可以排放溫室氣體的總量。企業若是要排放溫室氣體,便需要購入相對應的配額,因此對於政府而言,是一項可以進行溫室氣體總量管制的政策工具。在下一篇的文章中,我們將會把焦點放在碳權如何使用,帶領讀者更加認識抵換額度的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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