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底,立委洪申翰等人提出《氣候變遷行動法》(簡稱《氣候法》)草案,意圖強化政府管制、訂定明確部位職責、以及實行碳費制度等。
2021年7月,歐盟公布2023年將實行的碳關稅制度(Carbon Boarder Adjustment Mechanism)之草案,未來五大高污染產業(鋼鐵、水泥、鋁、電力、肥料)產品若要進口歐盟境內,必須購買相關憑證才能入境。歐盟碳關稅公布的同一星期,中國全國碳市場上線,同時美國民主黨員也提出了美國碳關稅草案。
上述新聞中,碳關稅、碳費等名詞都與碳定價息息相關,到底什麼是碳定價?
碳定價基本概念
為了減少溫室氣體排放量,政府常選擇為溫室氣體排放量訂出價格,讓其成為一個需要被生產者審慎考量的成本,這樣的概念就是碳定價(Carbon Pricing)。儘管這篇文章中會介紹到的方法名字裡都有碳字,其實際應用範疇不僅限於二氧化碳,還包括甲烷、氟氯碳化物,甚至是完全沒有包含碳元素的二氧化氮、六氟化硫等溫室氣體。
在碳定價中,標準單位為tCO2e(Ton of CO2 equivalent),中文翻譯做一噸的二氧化碳當量。如果今天排放了一公噸的二氧化碳,即可記作1 tCO2e。如果是二氧化碳以外的甲烷、氟氯碳化物等溫室氣體,則須乘上相對應的GWP指數(Global Warming Potential,全球暖化趨勢)。舉例來說,甲烷(CH4)的GWP指數為28,若排放了一公噸的甲烷,則排放總量記作1 x 28 = 28 tCO2e。此方法以一噸二氧化碳造成的溫室效應作為基準,量化各類氣體對溫室效應的貢獻,以此計算排碳成本。
表一,溫室氣體全球暖化趨勢(GWP)。來源:Greenhouse Gas Protocal https://www.ghgprotocol.org/sites/default/files/ghgp/Global-Warming-Potential-Values%20%28Feb%2016%202016%29_1.pdf
在碳定價這個法則中,又包括了兩個迥異的手段:碳稅(Carbon Tax)以及碳交易(Emission Trading System, ETS)。
圖一,碳定價的種類。
碳稅,正如同營業稅、所得稅等一樣,政府以溫室氣體排放量來決定徵收的費用,以符合使用者付費的精神。例如,如果政府要求每公噸的排放量需要被徵收台幣600元,那一年排放100萬噸二氧化碳的業者就必須負擔600乘以100萬元。
兩個與碳稅相關的名詞是碳費以及碳關稅。在大部分國家,碳費基本上等於碳稅,不過在台灣,如果未來碳定價法規上路,碳費將由環保署徵收、碳稅則將由財務部徵收,根據財政部的定義[1],前者為規費,後者為賦稅。因為費用的稅務性質不同,可被使用的方法也有差異,若為環保署徵收碳費,僅能專款專用,將碳費運用於氣候變遷政策上;若為財政部徵收碳稅,此費用將納入政府整體收入,可用於提昇各項政策,不僅限於氣候變遷等相關議題。台灣《氣候法》新法目前傾向為碳費建立法源依據,對於制定碳稅制度較不積極。不過,台灣環境規畫協會理事長趙家緯曾指出推行碳費制度,環保署一年將徵收「5000億元台幣以上」,並不適宜,趙理事長也提及碳費制度可能無法企及未來歐盟碳關稅標準,導致台灣出口商品要多繳一筆碳關稅予歐盟[2]。
前面提及的歐盟碳關稅也是碳稅的一種,碳關稅則為碳稅的一種,由國家針對進口產品之溫室氣體排放量徵收費用,目前碳關稅機制在歐盟國家最為成熟,除了歐盟以外,美國在今年也表示對於實行碳關稅感興趣。
儘管碳稅可以鼓勵高污染產業減少溫室氣體排放,並為政府提供額外收入,卻常常為這些產業帶來直接衝擊。例如,歐盟於2023年即將生效的碳關稅制度,就將帶給第一大進口歐盟商品為鋼鐵的中國帶來衝擊。
另外一個碳定價的手段稱作碳排放交易系統,簡稱碳交易(ETS),或是也被稱作總量管制與排放交易(Cap and Trade)。相較於碳稅僅止於溫室氣體排放者與政府之間,碳交易讓與溫室氣體排放的互動擴大至各排放者間,包含政府實施的總量管制(Cap)以及排放者間的排放交易(Trade)兩大要素,逐年下修的總量管制可以減少總排量,而排放交易為排放者增加了彈性空間:排放者可選擇減少排放、或是購買排放權:減少排量者可以賺取利潤,增加排量者則需要為環境成本付出代價。碳交易制度在世界各地極為普遍,知名的大型碳交易市場包括歐盟排放交易系統(EU ETS)以及在2021年7月新上路的中國全國碳排交易系統。
要注意的是,碳交易又分成兩個子項:碳配額(Carbon Allowance)以及碳權(Carbon Credit or Carbon Offset),兩者相輔相成。
碳配額(Carbon Allowance)的原理為:政府或跨國組織設定逐年下修的溫室氣體排放總量,再將排放量有償無償地分給溫室氣體排放者,一單位如前面所介紹為tCO2e,也就是說,其他溫室氣體,例如甲烷等,也可以是交易對象。如果溫室氣體排放者排放總額並未達到可使用之配額,可選擇將此配額販售給市場中的其他排放者,以賺取利潤。若超過配額,排放者比須購買更多碳配額,否則會被處以高額罰金。
特斯拉在美國所販售的ZEV(Zero-Emission Vehicle,零排放汽車,包括純電動車以及氫能車)額度本質上可歸類於碳配額的一種,都是針對碳排放進行總量管制,並允許排放交易,特別的是他的實施範圍僅適用於美國十二個州之汽車業(加州、 科羅拉多州、康乃狄克州、緬因州、馬里蘭州、麻州、紐澤西州、紐約州、奧勒岡州、 羅德島、佛蒙特州、以及華盛頓州),BMW、Toyota、Ford、Volkswagen等汽車大廠都有受到規範。ZEV制度要求汽車業者每年生產一定數量的ZEV以及插電式混合車,生產汽車總數越高,汽車業者被要求的ZEV及插電式混合車數量也越多。汽車的電力行駛里程可換算作ZEV額度,而汽車業者每年須向政府繳交一定量的ZEV額度[3]。此政策實行目的是為了促進電動車發展,減少高排放車輛的製造。如果汽車公司能製造更多ZEV,便能積累更多額度,將多餘的額度販售給其他公司。
根據佛蒙特州政府環境保護署的統計,該制度在佛蒙特州實施效果十分顯著。
圖二,美國佛蒙特州電動車駕駛人數統計圖。來源:https://dec.vermont.gov/air-quality/mobile-sources/zev
不過,碳配額存在著缺點,碳配額涉及的角色僅止於排放者,例如企業或是政府組織。儘管個人或社區有心透過護林、植樹、建設再生能源設備等達成減碳功效,卻無法透過碳配額獲得資金,使減排計畫可以被執行。
碳權(Carbon Credit or Carbon Offset)正好可以補足碳配額的這個缺口,讓專案執行者可以不僅限於溫室氣體排放者,民間團體若有心也可以執行減排計畫。
碳權的第一手取得不來自政府發放,而是透過具外加性的減排專案,專案執行者取得碳權後可以販售兩種對象:需要更多碳配額以合乎法規標準的排放者(註:各國對於碳權抵免排放量有不同規定,以中國碳市場為例,僅有10%的碳配額可用碳權抵免),以及不需要碳配額,但是想要達成碳中和的排放者。透過碳權販售,專案執行者可以獲得利潤,減碳計畫的經濟誘因也可以被提升。
那什麼是具外加性的減排專案呢?
首先,若要計算專案的減排,會利用聯合國CDM方法學計算基線排放量以及專案排放量,再將兩者相減。基線排放量為「沒有實施專案」的情況下的排放量;專案排放量則是「實施專案」後的排放量。如果基線排放量大於專案排放量,可認定此專案有達成排量減少。
然而,單純減少排量並不是獲得碳權認證的充要條件,要取得碳權,必須要兼具兩個條件:有達到減排 以及 減排有外加性。
那什麼是具外加性的減排呢?
讓我們先思考以下情境。
A國的法律規定甲企業年排放量必須低於一萬tCO2e,甲企業目前年排放量為一萬兩千tCO2e,於是甲企業透過製程改善,將排量降低至一萬tCO2e。
A國的法律同樣規定乙企業年排放量必須低於一萬tCO2e,儘管乙企業目前年排放量為一萬tCO2e,但是乙企業仍選擇透過製程改善,將排量降低至八千tCO2e。
甲企業的減排僅是為了合乎法規,而乙企業的減排則是超越法規標準,我們會說乙企業的減排專案在法規上具備外加性,甲企業則否。
除了法規分析以外,常見的外加性分析方法包括:投資分析、障礙分析、普遍性分析。
法規分析:減排專案是否合法且達成法律不強制要求之事項。例:法規要求廢水的COD(化學需氧量)數值低於600,生產者將COD降至低於400。
投資分析:減碳專案是否不具有財務吸引力。例:在其他國家投資再生能源設備回收年限(Payback Period)過長。
障礙分析:專案本身是否面臨資金、技術、普遍性上所導致的障礙。例:固碳技術價格高昂,且當地無熟稔該技術之人才。
普遍性分析:在該地區,該專案類型的實施是否不普遍。例:在太陽能發電不普遍之國家投資太陽能發電廠。
圖三,認定減碳專案是否具有外加性之工具。參考:https://cdm.unfccc.int/methodologies/PAmethodologies/tools/am-tool-01-v5.2.pdf
碳權的認證機構在國際上包含VCS、Gold Standard、GCC等,在台灣則有環保署的溫室氣體抵換專案。目前VCS以及Gold Standard已認定台灣為經濟發展成熟國家,故不再核發碳權給位於台灣的減碳專案。
台灣目前未有有效碳定價機制。儘管台灣已於2015年通過《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簡稱溫管法),引入碳配額(環保署稱核配排放額度,簡稱核配額)以及碳權(環保署稱減量額度)等碳交易市場概念,企圖達成2050年減量50%的目標(以2005為標準),由於未實施全國總量管制, 碳交易形同虛設。另外,此減量目標也不符合國際普遍2050碳中和的共識。至於碳稅或碳費制度,在《溫管法》正式修法為《氣候法》以前仍無法源依據。
欲確保台灣出口產品能突破國際碳關稅的限制,並讓台灣能與國際社會一同遏止地球暖化,政府必須制定出更詳細的碳定價制度,確保排放者能有足夠的經濟誘因落實減排;民眾也應充分了解碳定價規則,支持政府減碳政策推動以及監督政府是否執行有效減排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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