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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教室】減碳這件大事的起源(下)

已更新:2023年12月12日

Writer: Lynn HSIAO, Vivian CHUANG, Rose LIAO

Social Media Team: Irina LIN

上回提到,減碳、碳權的機制源自於《京都議定書》。但在眾多國家代表齊聚日本京都前,國際間無數國家、組織、專家為這份減碳規則投入超過25年的努力。所以《京都議定書》有關減碳的規定並非一蹴可幾,而是有深厚的科學研究作為基礎。


《京都議定書》最大的貢獻與核心,是量化排放限制與減排目標,讓氣候變遷不再只是眾人口中的泛泛之談,而是具體能夠計算的數字。各國透過《京都議定書》,並根據政府間氣候變化專門委員會Intergovernmental Panel on Climate Change, IPCC等研究組織提供的科學證據,為附件一國家(主要為工業化國家)規劃溫室氣體減量目標及時程。此外,附件一國家在《京都議定書》的框架下,每年的排放量將受到限制,也就是所謂的總量管制(cap-and-trade)。


但問題來了,工業化國家如果購買其他國家的減量額度,或在他國執行減量計畫,這些行為是否能夠滿足其《京都議定書》的減量義務?例如:法國在土耳其投資的工業節能項目,是否能作為法國的減量額度?

圖一、160個國家簽署《京都議定書》Source: The Japan Times


基於上述疑慮,《京都議定書》規範了四種相關機制輔助總量管制實行,分別是排放交易(Emissions Trading)、共同減量機制(Joint Implementation)、污染泡(Bubbles,又稱排放權分配制度),以及清潔發展機制(Clean Development Mechanism)。排放交易與共同減量機制僅限定在附件一國家間實施,而污染泡及清潔發展機制則讓附件一國家與附件二國家(主要為發展中國家)能夠合作減少溫室氣體排放。以下分別簡要說明四種制度。在《京都議定書》下的排放交易,指的是附件一國家之間在總量管制中取得的配額,若有不足或剩餘,可以透過交易取得或轉讓。而共同減量機制,是指附件一國家或其企業可以透過共同融資或執行減量計畫,取得減量額度;且該減量額度可以在附件一國家之間交易。


值得一提的是,蘇聯瓦解後的俄羅斯及東歐國家,在當時也被歸類在附件一國家,並且被給予很大的優惠。這些國家所取得的配額,比其他附件一國家更多。這也導致當時的工業化國家較無意願採行共同減量機制、並取得減量額度,因為這些國家能透過排放交易、用低廉的價格向俄羅斯等國購買到配額,來滿足減量目標。


污染泡的制度,則可以讓附件一國家與附件二國家擁有相同的減量目標──也就是說多個國家可以聚集成為一個實體,就像被一個大泡泡囊括,邊界內的成員擁有共同的減量目標及計畫。歐盟成員在當時即藉由污染泡制度,成為京都議定書下的單獨排放實體。這種制度的好處是可以更彈性調整成員間的排放量,譬如某部分成員可以藉由邊界內部分配、排放更多溫室氣體,而不需要購買配額或減量額度。


圖二、污染泡之運作圖示(南極碳自行繪製)


最後則是減碳的重頭戲,清潔發展機制。此制度與共同減量機制相似;但附件一國家或其企業可以透過清潔發展機制,協助並提供附件二國家資源,以執行減量專案,之後附件一國家便能取得減量額度,進而達成自身的減量目標。若國家或企業要依據清潔發展機制開發專案,需要依循聯合國公告的特定方法學,經過外加性等條件分析後,才能註冊專案。專案註冊後需要監測減排情形,清潔發展機制會給予認證,該認證即為減量額度,也就是俗稱的碳權。目前,清潔發展機制並不限於僅附件一國家之組織作為開發方,但專案仍然必須在聯合國認定、減碳技術尚未成熟的發展中國家。


京都議定書奠基了現今國際間主要的減碳策略。排放交易的制度促成諸多國家或地區採行自身的排放交易體制,讓更多企業及組織投入資本、參與減碳。例如歐盟的排放交易系統(EU-ETS),在2022年總計有420億美元的碳交易收入。而清潔發展機制的制度影響了自願性減碳市場發展,例如黃金標準(Gold Standard, GS)、核證碳標準(Verified Carbon Standard, VCS)等國際自願性碳標準的出現,都與清潔發展機制相關。2022年度自願性碳市場貢獻了超過47億噸的溫室氣體減量,世界銀行更預期2023年將會有大幅度成長。


了解減碳這件事與制度的起源之後,後續將帶讀者深入了解總量管制,其中以歐盟碳排放交易系統為例,探討為什麼它能成為當今碳交易的模範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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