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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教室】外加性對於減碳專案的意義


申請碳權的高牆 - 外加性

在 2050 淨零碳排的趨勢下,許多與減碳相關的規範如雨後春筍般紛紛出現,「申請碳權」儼然成為各企業聚焦的關鍵字。然而,碳權之所以具有稀缺性,正是因為申請碳權除了要減少碳排放以外,還需突破重重關卡,行業術語就是指「外加性分析」。

根據溫室氣體抵換專案管理辦法》定義:外加性分析系指於無減量額度(碳權)機制支持的情況下,是否仍可執行溫室氣體減量專案,若有困難,則此專案即「具有外加性」。

外加性分析的項目分為以下四種:

(1) 法規分析 Mandatory laws and regulations analysis

(2) 投資分析 Investment analysis

(3) 障礙分析 Barrier analysis

(4) 普遍性分析 Common practice analysis

基本上減碳專案皆需通過四大外加性分析,才得以證明此專案活動具備外加性。但也有些特殊案例,以國內來說,環保署所推出的微型抵換專案(年減排量在 20,000 tCO2e 以下)僅需分析法規外加性;而國際上,CDM 的某些小型專案也可省略分析外加性的步驟,像是一年節能規模不超過 20 GWh、再生能源裝置容量小於 5 MW、年減排量不超過 20,000 tCO2e 的專案,若其項目地點為開發中島嶼國家/未開發國家、或是項目活動中的技術/措施其用戶為家庭/社區/中小企業,此專案則已具有外加性,就不需要額外進行分析。


民眾琅琅上口的「種樹造林」,台灣抵換專案為何尚無先例?

以種樹造林專案舉例,以碳匯來取得碳權可說是民眾最耳熟能詳的渠道之一,但卻尚未有人申請通過「造林與植林類別」的抵換專案,其原因除了計算浮動的碳匯有一定的難度之外,最大的障礙就是前述的外加性分析:

  • 首先是法規分析,該專案活動不能為政府法規或政策所要求的,意即若政府推動了「種樹造林計畫」,且 A 公司所持有的土地在該計畫的藍圖內,那麼 A 公司就不得以此地的碳匯申請碳權。

  • 再來是投資分析及障礙分析,投資分析需證明若無碳權機制的加持,此專案活動是無法進行的。例如:因種樹造林的投資回報率低,因此在沒有碳權收益情況下,該專案將難以發生;或是因種樹造林於前期需投入大量的資金,所投資金需數年的時間才得以靠林木產品回收,執行者可能無法承擔巨額的前期投入,進而導致專案活動無法發生。假使可以證明以上,才代表該專案通過投資分析。障礙分析則需列出所有執行專案可能會遇到的障礙,並證明若存在碳權收益,可以達到排除或減輕障礙的效果。以種樹造林來說,就可能遇到技術層面的障礙,而有碳權的挹注就可能會吸引專業人才前來合作。

  • 最後則是普遍性分析,申請者必須證明該專案活動並非廣泛運用於專案屬地,才能通過普遍性分析。

經過以上重重關卡,專案也「只證明其符合外加性」,而論述預期動機、計算基線、專案減量方法適用性、專案碳匯的複雜程度又是另一回事了。由此可知,不僅限於種樹造林、也不分國內外減碳標準,碳權申請本身就具備了很大的挑戰,何其不易,並非普遍認為的「減少碳排 = 獲得碳權」,因此才會有碳資產管理類型的行業出現,希望無論是得以申請碳權的專案、抑或是這個領域的專業人才都應被更加重視。


參考資料

  1. 溫室氣體抵換專案管理辦法 | 27 Dec 2018 :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O0020101

  2. CDM: Tool for the demonstration and assessment of additionality (Version 5.2) | 26 Aug 2008 : https://cdm.unfccc.int/methodologies/PAmethodologies/tools/am-tool-01-v5.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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